原標題:廣告的經營公司章程
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和其它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:_________公司(以下簡稱公司)。
第三條 公司住所:_________。
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,具有企業(yè)法人資格,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,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。
第二章 經營范圍
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:設計、制作、發(fā)布、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;商標、標識、包裝;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、影視制作、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。
第三章 注冊資本、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
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
第七條 股東名稱
甲方:_________,法定代表人_________。
乙方:_________,法定代表人_________。
第八條 股東以現(xiàn)金方式出資
其中: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%。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%。
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
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:
1.參加股東會、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;
2.選舉和被選舉、執(zhí)行董事會和監(jiān)事會成員的權利;
3.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;
4.公司新增資本時,優(yōu)先認繳出資權;
5.依法轉讓出資權;
6.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(yōu)先購買權;
7.公司終止清算后,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;
8.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。
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。
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:
1.按規(guī)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;
2.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;
3.在公司登記后,不得抽回出資;
4.遵守公司章程;
5.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;
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
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,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(shù)同意,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,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,視為同意轉讓,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,在同等條件下,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(yōu)先購買權。
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(guī)則
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,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。
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:
1.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
2.選舉和更換執(zhí)行董事、決定有關執(zhí)行董事的報酬事項;
3.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(jiān)事,決定有關監(jiān)事的報酬事項;
4.審議批準執(zhí)行董事的報告;
5.審議批準監(jiān)事的報告;
6.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7.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;
8.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;
9.對發(fā)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;
10.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;
11.對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
12.修改公司章程。
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:
1.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、分立、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,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;
2.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;
3.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;
4.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,依照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行使職權;
5.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: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,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、監(jiān)事,提議召開臨時會議;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;
6.召開股東會會議,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,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
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,只設執(zhí)行董事一名,執(zhí)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連選連任。
第十七條 執(zhí)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八條 執(zhí)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1.負責股東會,向股東會報告工作;
2.執(zhí)行股東會決議;
3.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;
4.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、投資方案;
5.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6.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;
7.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;
8.擬定公司合并、分立變更、公司解散的方案;
9.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10.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,根據總經理的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、財務負責人、決定其報酬事項;
11.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,由執(zhí)行董事聘任或解聘。
第二十條 如果執(zhí)行董事兼任總經理,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。
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(zhí)行董事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1.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、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;
2.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3.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4.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5.制定公司的具體規(guī)章;
6.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、財務負責人;
7.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(zhí)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;
8.經執(zhí)行鎮(zhèn)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;
9.公司章程和執(zhí)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(jiān)事一人。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,職工代表任監(jiān)事,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。
第二十三條 監(jiān)事行使下列職權:
1.檢查公司財務;
2.對執(zhí)行董事、總經理執(zhí)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;
3.當執(zhí)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,要求執(zhí)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;
4.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;
5.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
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。
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。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。
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建立、健全財務會計制度。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,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。
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。
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執(zhí)行勞動用工制度。
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
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?shù)狡趥鶆?,被依法宣告破產時,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(guī)定,組織股東、有關機關及專業(yè)人員成立清算組,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。
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解散:
1.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營業(yè)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(xiàn)時;
2.股東會決議解散;
3.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。
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、第2項規(guī)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,清算組由股東組成,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,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。
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行使職權。
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,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,報股東會確定,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,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。
第十章 其它規(guī)定
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,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、法規(guī)相抵觸,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/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,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,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。
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。
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,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。
股東(蓋章):_________ 股東(蓋章):_________
法定代表人(簽字):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(簽字):_________
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
簽訂地點:_________ 簽訂地點:_________